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主旨的,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①須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債務;②雙方所負債務有履行先后順序;③債務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主旨,而要求債務后到期的一方履行;④債務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其債務時,抗辯權人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由此導致的合同遲延履行,責任由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