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等。它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一切應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的必經程序,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遵循的步驟、方法和方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等訴訟環(huán)節(jié)。
(一)庭前審查
1.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概念、法律性質與任務
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將刑事被告人交付審判的訴訟活動。
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開始程序,其法律性質是對案件的接受和審查,而不是審判,其任務是解決是否將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案件是否符合開庭審判的條件,其本質是屬于程序性措施,決不能把審查同審判混為一談。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可分為兩種:實體審查和程序審查。所謂實體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實行全案移送,開庭前由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的適用等進行全面性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當然包括案件的偵查、起訴、交付審判的程序是否合法。我國原《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就屬于實體審查。程序性審查是指起訴機關移送和法院審查的內容,緊緊圍繞是否將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是否符合開庭審判的條件,不從實體上解決案件的定性處理即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罪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