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是一種迅速簡便的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非訟程序。對以金錢、有價證券為內(nèi)容的債務,履行期已到,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并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l款規(guī)定的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所謂金錢,是指可供流通和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禁止流通的金、銀等貴金屬不包括在內(nèi)。有價證券是指權利主體設立的旨在證明某種財產(chǎn)權利,權利或持有人以此實現(xiàn)其權利的憑證,包括本票、匯票、支票、股票、公債券、國庫券、債券等。
(一)督促程序的特點
第一,債權人的申請須以金錢或有價證券為標的,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債權,只限于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nèi)容的債權,以其他財產(chǎn)或行為為內(nèi)容的債權,超過債務履行期,債務人沒有履行,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履行,不能申請發(fā)支付令。
第二,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具有簡捷性。
第三,支付令的作出和生效具有一定的條件。
(二)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1.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①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②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根據(jù)該規(guī)定,首先,督促程序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債權債務關系案件;其次,請求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已經(jīng)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
2.適用條件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
第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所謂送達,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將支付令交付給債務人。
3.案件的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符合條件的,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于地域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所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該包括兩種情況:①債務人是公民的,其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該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②債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yè)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