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的概念及條件
行政訴訟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④起訴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經(jīng)復議的起訴的期限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起訴與行政復議
我國法律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規(guī)定,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①原告選擇,可申請復議也可直接起訴,選擇先行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起訴;②原告選擇,可申請復議也可直接起訴,選擇先行復議的,復議決定是終局的,不可再起訴。③復議前置,原告必須經(jīng)復議后,方能對復議不服起訴。如對因《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而受到處罰不服的。
(四)受理的概念和程序
行政訴訟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行為進行審查后,認為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或者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的行為。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當在7日內立案;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受訴法院在7日內不決定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與受理裁定的,起訴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