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慶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長壽教育網 閱讀:1612 次 日期:2015-12-08 17: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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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根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緊密結合教師人事管理,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工作目標。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分為首次注冊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全市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具體包括:

(一)公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在編在崗教師;

(二)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在崗教師;

(三)在各級教師進修學校(院)、教研(科)室(所)、電教(教儀)館(站)、少年(科)宮(站)、電大分校(工作站)、衛(wèi)生保健所、教育管理中心等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并聘任中小學(或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在編在崗人員;

(四)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

第五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重慶市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協(xié)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六條首次注冊。首次注冊教師包括初聘教師和已聘在編在崗教師。

初聘教師首次注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聘為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蚱渌逃龣C構)在編在崗教師;

(二)具備與所任教崗位相一致的教師資格;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師德表現(xiàn)良好、考核達標;

(四)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參加新任教師培訓并合格;

(五)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已聘教師首次注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聘為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蚱渌逃龣C構)在編在崗教師;

(二)具備與所任教崗位相一致的教師資格;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師德表現(xiàn)良好、考核達標;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上年度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上年度參加繼續(xù)教育培訓完成國家和市級規(guī)定的學時或等量學分。

(七)對“一人多證”、“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證不一”等,按如下辦法注冊:

1.“一人多證”,即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現(xiàn)在中小學任教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與現(xiàn)任教崗位最相應的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該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在其他學?;驆徫蝗谓蹋┑?,可對所持有的該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啟動后,各區(qū)縣各學校不得“低段高聘”。

4.“科證不一”,即現(xiàn)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該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5.對具有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在普通高中學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可對所持有的該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第七條滿足以下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具備與所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師德表現(xiàn)良好、考核合格;

(三)注冊有效期內各年度考核為合格或以上等次;

(四)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和市級規(guī)定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五)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上年度或定期注冊周期內任一年度,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未參加考核的);

(二)上年度或定期注冊周期內,中止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但經所在學?;蛏霞壗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短期離崗情形除外;

(三)上年度或定期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市級規(guī)定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四)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受處分期間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受到行政開除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的;

(四)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十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教師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集中報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一條初聘教師試用期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已聘教師按規(guī)定時間申請首次注冊。首次注冊合格者每五年進行一次定期注冊。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由申請人通過所在學校申報。

第十三條學校負責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按本細則十四條之規(guī)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申請定期注冊的人員花名冊及申請注冊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違反師德規(guī)范受到行政處分的應提交行政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五)首次注冊上年度或定期注冊周期內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證明。初聘教師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

(六)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xù)教育培訓證明。初聘教師提交新任教師培訓合格證明;

(七)所在學校出具的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經所在學?;蛏霞壗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工傷、短期病休、產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學?;蚪逃姓块T批假證明;

(九)定期注冊周期內跨校流動的,應提交所任教學校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在規(guī)定期限內受理教師資格注冊申請。受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查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應退回申請人,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限內補齊材料,對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所缺材料內容,給出相應注冊結論。

第十六條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定期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初步注冊結論。注冊結論分為注冊合格、暫緩注冊和注冊不合格三種。

對初步注冊為注冊合格的,應在申請人所在學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確認注冊結論。公示期內有異議的,以書面、實名形式提出。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有異議者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審查結果確定注冊結論。

對初步注冊為暫緩注冊和注冊不合格的,要以《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果告知書》形式,告知申請人注冊結論,并說明理由?!督處熧Y格定期注冊結果告知書》送達時,申請人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對申請人拒不簽收的,學校須在《送達回證》上注明不簽收情況。

定期注冊最后結論標注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并同時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填報結束30個工作日內,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將注冊材料和注冊結論報市教委備案。《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申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暫緩注冊的過渡期滿,暫緩情形消失或改正,達到首次注冊條件或定期注冊條件的,可再次申請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注冊時間往后按年度順延。注冊不合格的,原教師資格不再受理重新注冊。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依法再次取得教師資格后重新首次注冊。注冊中發(fā)現(xiàn)應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情形,應先依法進行教師資格撤銷或喪失處理,再作出注冊結論。

第十八條定期注冊不收取教師和學校費用。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合格的,可在教師資格注冊有效期內,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二十條暫緩注冊的,原則上給予一年過渡期,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過渡期內可繼續(xù)聘用在原崗位工作,但不得不得評優(yōu)評先。過渡期滿仍未達到首次注冊條件或定期注冊條件的,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定期注冊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不符合注冊條件已經注冊合格的,應當撤銷注冊結論。

第二十三條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材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規(guī)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六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先在試點區(qū)縣施行,逐步在全市推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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