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領導,協調各部門相關工作,促進規(guī)范教育收費工作,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為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議事機構。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市糾風辦,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審計局、市監(jiān)察局等單位參加。市糾風辦主任、市教育局局長和上述單位的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市教育局為具體承辦單位。市糾風辦主任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各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指示和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研究部署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
(二)聽取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和協調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有關問題;
(三)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四)組織召開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有關會議。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糾風辦職能科室負責同志兼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派一名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第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治理教育亂收費的經驗做法,編發(fā)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信息,協調新聞單位對教育收費的~監(jiān)督;
(三)向聯席會議報告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費存在的典型問題,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情況的調研和檢查;
(六)處理有關反映教育亂收費的人民來信來訪。
第七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發(fā)揮本部門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市教育局
1、根據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系統(tǒng)的實際,提出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年度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2、與物價局、財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
3、做好教育系統(tǒng)治理亂收費工作的組織發(fā)動、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工作;全面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
4、切實糾正學校的各種違規(guī)收費,負責查處源于教育內部的各種亂收費,指導并監(jiān)督教育系統(tǒng)內部對違規(guī)收費的責任追究;
5、配合市有關部門查處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和截留、挪用學雜費的行為;
6、與市物價局配合,在全市中、小學全面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并在中小學繼續(xù)開展創(chuàng)建“教育收費規(guī)范學?!被顒樱_展創(chuàng)建“教育收費規(guī)范市”活動。
(二)市監(jiān)察局、市糾風辦
1、根據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對聯席會議各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
2、制定本市對教育亂收費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并指導、監(jiān)督該辦法的執(zhí)行;
3、督查“一費制”執(zhí)行情況;
4、負責對群眾反映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和截留、挪用學雜費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教育亂收費的涉案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員及其他人員按照《江蘇省教育亂收費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市財政局
1、與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與市物價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類教育收費政策和標準;
2、建立農村中小學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保障機制;
3、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指導并督促各鎮(zhèn)財政部門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規(guī)范教育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4、受理關于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查處,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四)市物價局
1、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與財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類教育收費政策和標準;
2、受理群眾關于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查處。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3、會同市教育局,在全面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同時,認真檢查全市中小學開展創(chuàng)建“教育收費規(guī)范學?!被顒忧闆r,負責并指導對“達標”學校的驗收工作。積極開展創(chuàng)建“教育收費規(guī)范市”活動。
(五)市審計局
1、負責全市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2、組織、指導教育局內設審計機構開展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3、審計中發(fā)現違紀違規(guī)行為或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及時向市糾風辦通報。
第八條 聯席會議的基本工程程序: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二)聯席會議的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出,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確定。
(三)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有關文件、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需要,會前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工作意見和決定,根據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整理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簽發(fā)。需要下發(fā)文件的,由成員單位聯合下發(fā)。
第九條 本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