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樂學院2015年本科招生考試考生須知
來源:中央音樂學院 閱讀:1140 次 日期:2015-02-07 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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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紀律

1.筆試考場考生應提前15分鐘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原件進入指定考場。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如該場考試開考即有聽辨,則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以零分記入本人該門成績。

2.表演專業(yè)如有抽簽安排,必須按時抽簽,遲到視作放棄。非抽簽排序的考試,應按照考場安排順序考試。如有特殊情況錯過本人考試順序者,經(jīng)招辦核實準許后,可安排在本考場最后進行考試。若本考場考試已結束,則視為棄考。

3.考生須將準考證、身份證原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備核查。

4.除應試文具外,考生進入考場時須把所有的文字材料與物品(包括水杯、筆袋、手表、BP機、手機、電子節(jié)拍器、電子辭典、電子效率手冊、電子記事本、MD、MP3、涂改帶、涂改液、膠條、草稿紙等)放在講臺上或監(jiān)考人員指定的地方,不得攜帶入座。電子設備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5.考生在筆試考試期間,不得帶帽子、口罩,發(fā)際不得遮蔽耳朵。

6.考生不得在試卷上書寫或填涂與考試無關的內容,不得在準考證上涂寫。

7.禁止私自互借答題工具(如筆、橡皮、尺子等)。如確需借用,須向監(jiān)考人員申請,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同意傳遞任何物品,按考試作弊處理。

8.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學生,必須將全部考卷翻扣于課桌上,然后舉手示意,待監(jiān)考人員核查同意后,方可離開座椅,到監(jiān)考人員指定地方簽字后,離開考場。

9.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兩小時(含以下)的考試,考生不得上衛(wèi)生間。

10.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考卷翻扣于課桌上,不得翻看考卷,不得離開座椅,待監(jiān)考人員發(fā)出指令后方可離開考場。

11.考生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表演類考場考生在考場順序表上簽字),沒有簽字或代簽者均以缺考論處。

12.放棄考試按提前交卷處理。

13.考生不得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違紀及處理辦法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服從考務人員的座次安排與調整;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在考場或者考區(qū)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在試卷上書寫或填涂與考試無關的內容,在準考證上涂寫。

9.筆試考場發(fā)際遮蔽耳朵(含戴帽子、口罩);

10.不服從考務人員的管理與安排,不尊重考務人員;

11.交卷后在考區(qū)逗留、交談;

12.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違紀處理辦法: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作弊及處理辦法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

10.在考試期間看、聽、使用手機、電子節(jié)拍器、電子詞典、電子效率手冊、電子記事本等任何電子制品;

作弊行為的確認:

有確鑿實物或錄像證據(jù),或由兩名監(jiān)考老師簽字,作弊行為即可確認。

處理辦法:

作弊考生本次考試所有成績無效,取消后續(xù)所有科目考試資格,并張貼公布作弊考生姓名及作弊行為。

其他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執(zhí)行。

招生辦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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