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yè)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xù),更好地發(fā)揮信用社支持農村經濟發(fā)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沒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農戶在自愿基礎上組成聯保小組,信用社對聯保小組成員提供的貸款稱為農戶聯保貸款。
第三條 農戶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戶聯保、按期存款、分期還款”。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要生產資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聯保協議;
(四)從事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經營活動;
(五)借款人在得到貸款前,應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額5%的活期存款。
第五條 聯保小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務轄區(qū)內有借款需求的5-10戶借款人自愿組成。聯保小組成員責任包括:
(一)負責小組各成員貸款申請、使用、管理和歸還;
(二)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成員不得隨意轉讓用貸款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三)聯保小組成員對借款人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代為還款;
(四)在小組全體成員還清所欠款項的前提下,成員可以自愿退出小組;經小組成員一致決定,可以開除違反聯保協議的成員,小組應責令被開除者在退出前還清一切欠款。
第六條 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等農業(yè)生產費用貸款;
(二)加工、手工、商業(yè)等個體工商戶貸款;
(三)其他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發(fā)放及管理
第七條 聯保小組成員共同簽署聯保協議后,借款時應分別填寫借款申請表(樣本見附表1),經信用社審查同意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樣本見附表2)。
第八條 信用社應將貸款發(fā)放給聯保小組成員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條 貸款時,按借款額的1%設立小組互助金。小組成員的活期存款和小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專戶,歸小組成員所有。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小組成員可自主決定處理存款和小組互助金。
第十條 貸款發(fā)放后,民主選舉產生的聯保小組組長應協助信用社信貸人員管理貸款,及時了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農戶聯保貸款實行分次償還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聯保小組成員從事行業(yè)的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分期還款計劃。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分期、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信用社應根據借款人申請的生產項目實際需要確定合理的借款額度。單次借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農戶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據借款人還款情況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額度。
第十三條 農戶聯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聯保貸款利率和方式及結息的辦法由信用社在適當優(yōu)惠的前提下,根據小組成員的存款利率、費用成本和貸款風險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信用社對小組成員的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在最低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最高不超過法定活期存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的范圍內,由信用社自行決定小組成員的各種存款利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貸款通則》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由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沒有設立地(市)聯社的由縣級聯社制定具體辦法,并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