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憲法基本理論
一、憲法
憲法是確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政策,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關系的國家根本法。憲法在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的特征:
第一,在規(guī)定的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運作的原則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qū)別普通法律的特別的程序。
堅持鄧小平理論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我國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項:(1)人民主權原則。(2)基本人權原則。(3)民主集中制原則。(4)法治原則。
二、憲法保障制度與憲法監(jiān)督制度
憲法監(jiān)督是憲法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證。現代國家一般都建立了憲法監(jiān)督制度,其中就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主管機關而言,可分為三種:(1)由普通司法機關主管,如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2)由專門機關主管,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俄羅斯的憲法法院專門負責憲法監(jiān)督工作。(3)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管,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三、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建國綱領。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第一部憲法,此后這部憲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1982年憲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