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知識第三編法律第三章民法
來源:易賢網 閱讀:8140 次 日期:2010-06-27 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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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的和要求:通過對民法的學習,了解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掌握和理解民法的原則和價值,了解和掌握民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jié)    民法總論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首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即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其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即沒有財產內容但是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后者是指因轉移財產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前者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在權利上具體體現為生命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權利。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監(jiān)護關系、繼承關系等。在權利上具體體現為姓名權、繼承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平等原則。所謂平等,是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各自平等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也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是基于自己的意愿進行民事活動的,不受他人的干預和強迫。自愿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沒有交換者的自愿,交換就無法進行。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活動,以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規(guī)則和法律準則。它要求民事活動的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善意待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謀取自己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原則。遵守法律是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義務,在民事活動中也要求各個主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覺維護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權威,以保障自己利益的實現。

6.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這個原則也叫公序良俗原則。它要求每一個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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